5.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
5.3 监理单位对围挡的设置、使用及拆除须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4 各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围挡作为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围档方案实施、质量验收、使用管理等程序的监督。
5.5 围挡不符合设置和使用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有权要求强制拆除。有关责任单位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6 附 则
6.1 建设工程围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本导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表
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验收
项目
| 验收主要内容
| 分项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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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项方案
| 围挡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围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围挡是否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总包单位进场前已存在的围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原围挡施工单位是否共同对已有围挡进行交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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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础
| 围挡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
在软土地区、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等地质情形复杂的地区围挡基础是否专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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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材质
| 围挡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各种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是否具有进场复验报告;
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砖块、混凝土砌块、砂浆的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钢筋、压型钢板规格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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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构造措施
| 围挡高度、厚度、立柱间距、压顶、变形缝、流水洞等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高度超过1.5m的彩钢板围挡,是否设置斜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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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维护
拆除
|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定期对围挡进行检查、维护制度,并建立相应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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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结论:
参加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参加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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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验收结论:
参加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参加人员: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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