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矿区选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128号)
各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要搞好这项普查,必须选调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普查队伍。我市城区、矿区由于行政区域地界不清,居住人口较为复杂,且大部分居住人口属市直和中央、省属单位的人口,必然对城、矿两区的人口普查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难度。对此,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根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市直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单位选调部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充实到城、矿两区普查队伍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从中央、省属驻同单位,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选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由城、矿两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承担选调任务的各单位,要成立人口普查机构,在驻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条件从本单位干部职工中选调普查人员,又要搞好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选调普查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由所在地普查机构与单位共同协商,从社会上聘用普查员,其劳动报酬由单位承担。
承担选调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严肃对待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和承办此项工作。驻地人民政府和街道要及时与承担选调任务的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共同抓好选调工作的落实。
各级物业管理单位也要积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人员的抽调时限为四到五个月。按照《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规定,普查人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之前,不得被调动做人口普查以外的工作。普查人员在从事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原有的工作岗位。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