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节水办
2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1、城市污水处理率≥7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四)鼓励性指标
2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供排水集团
24、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
25、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7月30日),进一步完善各项节水基础工作,使各项工作和指标基本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材料的汇编成册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30日),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的申报工作,迎接国家验收组的评审验收,力争在2010年进入国家节水型城市行列。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创建责任单位都要建立创建工作机制,落实具体的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按市创建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同时,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对各项指标达标的分工,并依据各自的分工制定出各项指标达标的详细方案。
(二)强化宣传,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增强对节水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各新闻媒体要对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工作予以舆论支持,大力宣传节水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对违章用水现象予以曝光,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各用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用水大户,都要积极抓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为创建节水型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有重点地选择和培育一些工业企业、医院、学校、社区等用水单位,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大力节约用水,搞好工业水回用,不断创造和推广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
(四)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工作。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工业、企业和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五)强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污染和水环境恶化,避免城市水质性缺水现象的发生。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杜绝污染源的产生;二是强化水污染源治理工作,实现工业污染达标排放;三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四是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