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不得出示复印件,禁止一证多点。
(2)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提供,不得自行采购。
(3)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4)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存放量不得超过20标箱。
5、实行余货回收存放制度。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满后,立即停止销售,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交由进货批发企业代为存放。
6、整顿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任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礼花弹,只允许礼花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他批零单位无权经营A级产品,如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批发零售单位都要同属地安监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做出安全经营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经营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完全责任。
8、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属地乡(镇)街、社区(村)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等级管理制度
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等级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认真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等级管理制度,健全并保存档案,对已落实流向等级管理措施的企业,要指导其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完善等级的内容。对仍未建立流向等级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