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
二、加强管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
1、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全市所有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组织的大型庆典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应从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进,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按许可审批规定批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取得批发销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经营,统一批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烟花爆竹办公室有关规定,不得采购、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和未经省烟花办公室和市安监部门确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供销合作社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要加入行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服务。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要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市场经营、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发挥好协调服务作用,同时协助指导会员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各经营单位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私设储存仓库,不得在城乡集贸市场、居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3、合理布局销售网点
按照“严格条件、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市安监部门要根据各县区实际需求,严格控制销售网点数量,市区禁止在御河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西环路北延段北端起到火车站路以南圈定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园林、绿化带附近及名胜古迹、加油站等重要建筑和设施、国道、省道各主要街道设点销售烟花爆竹。上述以外区域及各县区烟花爆竹布点,要按照市安监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由市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安监部门审核。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和从业标准,临时经营场所要推行使用活动式阻燃棚。
各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报市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