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同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55号令)、国家安监总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安监危化字〔2006〕330号)、《山西省烟花销售市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烟花函〔2006〕1号)、《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07〕202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8〕150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电同政发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烟花爆竹是特殊的危险品,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规范管理,安全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协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审核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网点的安全检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禁售区域销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烟花晚会燃放,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部门凭经营许可进行注册登记,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三无”烟花爆竹制品销售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城市社区违规经营和小商小贩走街串巷销售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售区域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