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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全力保障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污染减排执法力度。
  根据国家减排核查办法,各县(区)要切实加大污染减排的执法监管力度,对新增的减排项目要确保工程进度、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并经得起核查,提高认可率;对已经认可减排量的项目要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经得起检查,防止倒扣减排量。
  四、完成年度目标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保障措施
  (一)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制度。
  从严控制除国家、省确定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增量,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除按省要求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还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总量指标。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地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由各县区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启动重点污染区域企业关停行动。
  对影响开发区污水处理公司正常运转的有关企业实施停产决定后,严格要求其制订搬迁方案。加快第一、第二医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快各制药企业搬迁前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的报批,从根本上解决医药企业废水的集中处理。对县、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县区,市政府减排办将进行预警和通报,并责成立即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缓审批该县区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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