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
十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治理。”
十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委托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对纳入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的装饰装修工程,适用前款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委托灭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十五年,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灭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委托白蚁防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十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