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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6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已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

  删去该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产监察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购房人在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中应当履行的房屋安全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购房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有关房屋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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