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8日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利、市政和园林、建设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