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人员退休欢送办法的通知
(南价综〔2009〕15号)
局各科及所属单位: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物价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退休人员管理,经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物价局人员退休欢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南宁市物价局人员退休欢送办法
一、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物价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退休人员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欢送对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局在编人员。
三、欢送形式以召开座谈会、赠送纪念品为主,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四、座谈会组织。座谈会由局综合科负责组织。参加人员:
1、处级干部退休,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各科科长、副科长、所属单位领导;
2、科级干部退休,参加人员为分管局领导、各科科长、所在科室同志;
3、科级以下人员退休,参加人员为分管领导、所在科室同志。
五、座谈会举行时间。座谈会原则上在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举行。如当年有两人以上退休,且间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可安排一次座谈会集体欢送。
六、座谈会费用标准:处级干部退休,座谈会开支控制在2000元以下;科级干部退休,标准控制在1500元以下;科级以下人员退休,标准控制在1200元以下。
七、赠送退休纪念品费用标准:处级干部退休,赠送价值500元以内的纪念品;科级干部退休,赠送价值300元以内的纪念品;科级以下人员退休,赠送价值200元以内的纪念品。具体品种由局综合科提出意见,报退休人员原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审批。
八、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