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经济发达、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各行政村要积极探索以加强安全管理为主、多员合一的行政村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
(五)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类评估,明确不同安全类别企业的监管主体、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安全类别调整方法等。要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将分类管理措施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结合起来。到2012年底,力争工矿商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分类评估全覆盖。
(六)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支持、技术改造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托各类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事务所等,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八)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安监、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信、建设、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电监电力、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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