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省财政支持下,抓紧建设完善1个省级矿山应急救援队和2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加快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和消防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建设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实时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图像等资料。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预案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可操作性。各地要加强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受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备案率2年内必须达到100%。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
(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含外来建设施工企业驻当地项目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驻当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评估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和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监、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国土资源、建设、质监、电监电力、经信、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专业监管,依托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