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土地使用税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0年8月26日 乌海政办字〔201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0〕14号),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土地使用税征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税收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开展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间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一是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清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确定、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二是在经费、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为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三是定期听取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或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充分做好土地使用情况及其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本项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二、明确重点,摸清底数
土地使用情况清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一)清查范围。
包括全市的城区、建制镇、工业园区、工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土地。
(二)清查内容。
纳税人名称、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土地使用时间、土地闲置时间等信息。同时,还可根据土地税清查与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清查内容。
(三)清查重点。
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明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逐户排查其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面积(或土地部门以其他形式确认的面积)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的以及其他需要实地测量的,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各区政府实地测量,重新确认相关土地面积;获取相关地籍资料,查实土地使用情况(包括证照齐全的土地使用、土地租赁,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其他土地使用情况),尤其是对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大面积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核查。对于清查中发现的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为相关单位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各区政府认真汇总土地使用核查情况及土地税源数据,及时通报市地税局作为土地使用税征管依据,并同时报送市政府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情况核查及其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