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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件办理的暂行规定

  四、事项受理和办理要求
  (一)凡遇有企业前来咨询的事项,各部门服务窗口应向申请人做出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予以全面答复。
  (二)在审查申请资料工作中,各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当场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资料不全的,服务窗口应当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对非主件不全的,部门窗口应当受理,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补全资料。
  (四)如其他部门的批复文件是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本部门应先行受理并提前审查资料,获取该批复文件后限时办结。
  (五)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决定并送达。
  (六)在并联审批环节的煤监分局、环保、消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同时受理,同时审查资料,按承诺期限办结。
  (七)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实行超时默认制,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既未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又未依法提交延时或说明理由文件的,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该部门同意相关审批事项,并无条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监察部门同时进行效能督办。
  五、建立行政许可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度。凡涉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
  (二)分工负责制度。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工作流程和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确定专人负责,保证本部门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三)服务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要做出主动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审批服务承诺,并严格履行承诺。
  (四)协调运行制度。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牵头,相关审批部门的首席代表或审批服务科长组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小组,协调处理审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纪律处分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办理煤矿证件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同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同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大同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机关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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