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件办理的暂行规定
(同政办发[201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煤矿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各类煤矿顺利完成换证工作并尽快组织生产或建设,依据晋政办发 〔2009〕100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地方保留的64座煤矿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的范围和类型
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我市共保留64座煤矿,其中8座由同煤集团整合管理,由我市监管的56座。整合后的煤矿按能力变化情况划分为6种类型,分别是:1、《重组整合方案》批准单独保留,系统不变、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2、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3、兼并重组整合后不进行改造,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4、兼并重组整合后不进行改造,系统净增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5、《重组整合方案》批复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6、兼并重组整合后,需重新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生产矿井主要是办理各种证照变更手续,建设矿井主要是办理基建及生产审批手续。
二、组织协调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行政许可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搭建集中办事平台,各相关部门按照流程和职责履行程序,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集中办理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各有关部门应遵照执行。根据工作实际,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适时召开工作例会,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参加会议,并严格执行会议的决定,对不能形成决议或对执行会议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裁定。
三、办理流程
(一)兼并重组后的各类煤矿企业首先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进行名称预核准。然后向所在县(区)及市、省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矿井生产或基建手续按附表(附后)中不同类型煤矿对应程序进行办理。
(二)市、县(区)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工商、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协调推进。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要加强协调监督,跟踪督办,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