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划用地科。
负责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管理,负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定用地审批计划;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五)建设工程科。
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单体方案审查和规划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建筑方案批前公示、听证会等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有关纠纷的协调;承担对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的指导工作。
(六)市政工程科。
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各类大型市政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山体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及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工作。
(七)县市与乡镇规划指导科。
贯彻全市“一统三分”战略,指导县(市)编制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重点乡镇、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协调发展。
(八)执法监督科。
负责提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罚意见;负责组织专业法规和其他法规的学习教育以及宣传咨询;负责起草、制订、清理涉及规划(测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负责信访接待;协调处理跨区域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纠纷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证》。
(九)测绘管理科。
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十堰”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地理信息的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负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安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参与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行政复议。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