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廉租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建筑的白蚁防治管理,组织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工作及城市害虫灭治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人与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协会的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公文、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宣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信访等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和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水电管理、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二)法规科。
拟订与国家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协调、监督全市房地产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局系统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司法协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计划、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十堰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参与拟订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房地产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核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备案;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年检工作;联系、指导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的工作;承担十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规范的管理;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并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监督管理全市商品住宅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承担十堰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