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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73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第一次对《行政监察法》进行了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按照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监发〔2010〕5号)要求,现就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社会各界对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科学总结行政监察实践经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完善了举报等相关制度,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更好地接受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真学习,抓好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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