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文化旅游骨干企业、中小文化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对中小文化旅游企业的授信担保渠道,探索发展中小文化旅游企业联保联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
三、加快推进文化旅游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一)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文化旅游经济相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探索对商业性开发景区以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为质押的贷款业务,拓宽文化旅游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文化旅游企业的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贷款、权利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信贷产品。
(二)探索建立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上市融资。构筑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融资担保合作平台。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共同解决文化旅游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推介的文化旅游项目贷款申请,要及时审定,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成功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上市费用补贴。
(三)支持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针对文化旅游业提供"信贷+保险"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文化旅游企业的保险产品,完善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保险服务,设立针对文化旅游产业的专门服务部门或岗位,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承保、理赔"绿色通道",对信誉好、风险低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与适当的费率优惠。
四、全面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针对我市文化旅游产业的金融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比较落后以及农村地区旅游景点银行卡服务、电子汇兑网络建设滞后的实际,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设ATM、POS机等自动化服务设施,推广使用银联卡结算。要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在各主要景点、景区、宾馆、饭店、超市等安装刷卡终端,提高支付结算效率,推动文化旅游相关行业的刷卡消费。
(二)各金融机构要深化延伸与文化旅游企业的合作。要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多种内容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旅游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各个发展阶段的融资方式衔接。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主动向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对于国家和省市重点支持的文化旅游企业、项目和工程,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