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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行为、促进和谐,推进"法治亳州"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
  公证工作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和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公证工作,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维护交易信用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强化公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二、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公证工作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工作,及时提供公证服务,确保各项公证行为合法有效。对涉及下列事项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公证申请,依法办理公证服务:
  (一)依法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现场监督及出让合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等事项;
  (四)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五)募捐义演、抽奖式有奖销售和彩票的开奖、销毁活动等;
  (六)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拍卖;
  (七)民政部门办理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协议;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八)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九)行政机关比较重大的经济活动涉及应当公证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三、严格监督管理,推进公证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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