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亳政办〔2010〕6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自《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办〔2006〕76号)公布后,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重点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以及各类事业单位执法和收费事项。
二、清理的原则
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下放的下放,暂不能调整或下放的简化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的,实行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三、清理的内容
对于行政许可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予以保留,但对是否下放管理层级予以明确;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原则和省政府清理结果进行比对,省政府取消的,一律取消;有利于促进县、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律下放;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律取消。
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保留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取舍;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的,我市不宜实施的,暂不执行;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一律取消或调整;零实施或很少实施的,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