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先进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黄丽娟  马山县县长

  陈 竑  隆安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马南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平江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左平科长,联系电话:5854059。

  三、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2010年9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基金清缴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历年欠费的清核确认工作,并由各县作出清欠计划。

  (二)2010年11月1日起,启动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时将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生育医疗待遇,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效提升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监管、待遇支付水平。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完成生育保险历年欠费清缴工作。

  四、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

  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各县生育保险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起,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南府办〔2007〕157号)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预决算编制。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汇总县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