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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3.考核评估。在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考核评估制度,各县按期完成上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基金原则上由统筹基金统一调剂解决;对未完成上年度我市下达扩面、征缴和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统筹基金和基金缺口县财政各自承担50%的比例给予解决。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基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控,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稽核”的基金运行监管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统一业务规程

  1.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定点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2.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统一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账、表、卡、册。

  3.2010年10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成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复核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2010年11月1日起,市、县实行医疗保险联网服务,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和业务经办应用系统。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业务端口,全部接入市金保工程社保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的业务政策、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结算应用系统。2010年10月31日前,整合集中各县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构建县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结算子系统,开发市、县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前端通用的结算应用软件,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解决,具体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实行问责。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继续抓好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市级统筹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县、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市级统筹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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