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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市本级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预决算编制。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汇总各县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基金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撤销县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统一并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存入本级收入户,次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所需费用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给付,市财政部门划拨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备用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下拨到县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作为待遇支付备用资金。
  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2010年10月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基金核查和移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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