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年内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控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提供就医方便、结算便捷、费用合理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工作进度
1.2010年9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清核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历年欠费的清核确认及清欠计划的备案核查工作;
2.2010年11月1日起,启动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六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3.2011年9月1日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按市本级的统一标准执行;
4.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5.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完成历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
四、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
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统一基金征缴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清欠和日常管理。今后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依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2010年11月1日起,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县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