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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南府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进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建设现代农业,改革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促进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和合作转变,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有利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化经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造就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加工、营销、教育培训等服务,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能力和互助精神,提高农民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经营水平,培养和造就懂经营、善管理、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壮大村级经济实力;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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