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所长实行任命制,职务任免、调动由区(市)司法局组织考核后,按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人员的调动、录用须经区(市)司法局考核同意,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外,还须通过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3、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4、司法所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5、要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司法部《关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培训纲要》(司发通[2003]63号),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
(三)业务建设
1、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①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②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③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⑤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⑥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⑦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3、要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觉加强与其承担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文件立卷归档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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