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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青司发[2010]94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要求,推进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转变后的全面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指示精神,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行职能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建设
  1、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镇(街)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区(市)司法局和镇(街)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是区(市)司法局在镇(街)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3、司法所由3-5人组成,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专编专用,其级别与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等同。司法所名称为××区(市)司法局××(所在镇街)司法所。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团)员的司法所必须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组织生活,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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