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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0%的,或建设内容、标准、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编制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建设规模较小或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
  五、建设准备
  (一)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建设准备工作。
  (二)建设准备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完成并报批施工图设计;
  2.落实建设条件,完成施工用电、用水、进场道路等准备工程;
  3.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依法完成招标投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5.组织材料、设备采购。
  六、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八项必备条件
  对于新开工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的八项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域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批复,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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