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10%的,或建设内容、标准、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须编制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建设规模较小或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直接开展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
五、建设准备
(一)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做好项目建设准备工作。
(二)建设准备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完成并报批施工图设计;
2.落实建设条件,完成施工用电、用水、进场道路等准备工程;
3.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4.依法完成招标投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5.组织材料、设备采购。
六、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八项必备条件
对于新开工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的八项条件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域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批复,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