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按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委托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后,按规定上报国家审批。
(五)由区直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的项目。自治区管理权限内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由地(市)投资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相关事项。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已列入批准规划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规划、土地、水保、环保、节能、抗震、防灾等审批手续,除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外,其他下放项目由同级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国家部委对有关行业项目审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管理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审减的投资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同类项目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
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1号)、《
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79号)执行。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自治区每年从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到位后及时归还。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自治区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贷款,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0〕56号),从地方预算内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