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时策划事关本地(市)、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依据项目策划报告,将项目分类列入本地(市)、本部门项目储备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报送的储备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的办法,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市)、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需要及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各地(市)、各部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区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人、质量深度要求、时间要求、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等,并在每年年初下达各地(市)、各部门执行。
(三)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市)、本部门上一个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全区项目前期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四)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按照自治区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优良、提前完成工作的地(市)、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差、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地(市)、各部门,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减少直至取消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质量低劣、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评审2次以上不能通过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单位,列入自治区工程建设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
各地(市)、各部门对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批;审批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限期批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前期工作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为充分发挥各地(市)、各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简政提效,齐抓共管,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对具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地(市)、行业部门适当下放自治区规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确定。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