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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目前,人口普查准备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绝不能因经费落实不到位,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等。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间为两个月,对选调的“两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对从社会招聘的“两员”,其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我区新调整的2010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支付。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勤俭节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四、切实做好“两员”选调、培训和户口整顿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中选调,也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或社会招聘。被选调或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是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工作除直接进行入户登记外,还要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工作。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部门要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查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五、依法进行人口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可靠、真实的人口数据。各地人口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要建立人口普查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严格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工作进度,认真做好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取得高质量的人口普查数据。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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