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2010年7月16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及自治区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组织实施的难度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本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普查工作纳入本年度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扎实到位。
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全面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统计、公安、财政、发改、民政、人口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确保我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