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对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要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五、活动内容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就业服务月活动内容、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主动寻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二)建立完善基础台帐。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协调配合,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基础信息对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情况,包括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学历及专业、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意愿、家庭情况等,建立完善基本台帐,实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三)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各类招聘活动。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通过网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场所等途径进行发布。结合实际,举办综合性或分专业的专场招聘会。积极参与做好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秋季联合招聘周活动。
(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进一步拓展见习基地规模,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切实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落实见习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策,组织一批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完成见习目标任务。对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要积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培训补贴。
(五)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困难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尽快帮助其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对经上述援助后,还没有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月活动的开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就业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并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月活动。
(二)为确保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集中精力做好就业服务月活动。要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