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铜陵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政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铜陵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推动和完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铜陵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本级及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所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