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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农户信用档案系统为基础和平台,整合农村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健全农村融资服务体系,促进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的集聚和优化配置,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一是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力争3年内使全市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达到50%。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活动。三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价,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价做好信贷支持和金融延伸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四)强化社会信用中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如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加快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步伐,推出一批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群体;继续推进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推动担保公司增强信用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政府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和服务,同时强化监管责任,严格监督中介机构合法开展业务,促使信用中介服务业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五)建立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机制。依托企业、个人两大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完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征信管理牵头部门联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统筹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唯一定位标识,收集、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在信贷授信、工商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要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对企业、个人的恶意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开,金融机构联合给予信贷制裁,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着力引导和推进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在全社会的应用。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日常监督、资质认定、人才聘用、干部管理,以及检验、评估、评优等工作中,对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使用信用产品,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四是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与披露各个环节,妥善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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