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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和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级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十二条 (基层职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加强对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和巡查,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奖励)
  对在市级生态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迹地更新造林、提升公益林生态功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经营业主,市和区(市)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林地占用)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档案建设)
  市和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生态公益林资源数据库,完善档案管理,掌握市级生态公益林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形成较为完备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市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生态保护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并对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
  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业主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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