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流转依照国家和省、市林权流转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生态公益林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流转:
(一)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在不改变市级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
(二)不以采伐利用为目的,流转后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的。
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流转。
第二十四条 (流转审批)
已纳入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取市级生态保护资金)范围的市级生态公益林流转,需征得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流转收益)
市级生态公益林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规程)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社会支持)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二十八条 (部门责任)
交通、水务、建设、农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文化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变更程序)
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变更为非公益林。确需变更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终止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协议。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
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
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病虫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