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可进行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市级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林木。
第十九条 (采伐规程)
市级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的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3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不得将市级生态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疏伐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五)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六)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并控制采伐强度。
第二十条 (低改原则)
低效市级生态公益林改造应当纳入《低产低效林改造规划》,并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要求,由经营业主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伐限额)
因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木,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公益林年采伐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林木交易)
市级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和低效林改造采伐的林木,可以依法上市交易。
第二十三条 (流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