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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修复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应当积极采取自然和人工方式进行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鼓励经营业主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 (造林改造)
  对市级生态公益林中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经营业主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市级生态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树种结构合理、生物多样、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 (植被恢复)
  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经营业主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实施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
  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业主在不破坏市级生态公益林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竹藤花卉、森林食品、药材培植等林下种植;
  (二)林下养殖;
  (三)森林观光、休闲等生态旅游。
  第十五条 (利用措施)
  鼓励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业主在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疏林地、林中林缘空地上补植、套种珍贵树种。市级生态公益林内补植、套种的珍贵树种移栽前,应制定移栽技术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
  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业主依法从事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获得的经济收入,归经营业主所有。
  第十七条 (政策支持)
  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业主从事林下种养业、开展非木质资源的培育与利用以及生态旅游观光业,可享受《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中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林产业投资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林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采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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