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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10〕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成都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提高市级生态公益林质量,充分发挥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遵循“生态优先、依法保护、严格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两级发改、林业(园林)、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农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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