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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政办〔2010〕8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铜政办〔2007〕107号)予以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物业、办公楼、高层住宅;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和商住楼。

  第三条 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记、照顾习惯。

  (二)名实相符,简明规范,用字准确,不用生僻字或容易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不得有损国家尊严、违背社会道德、带有封建殖民色彩以及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

  (四)一般不以人的姓名、企业名称(有偿命名除外)命名。

  (五)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

  (七)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超越行政区划范围的名称词语。

  (八)凡以行政区划名、专属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我市以外的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九)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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