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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类别确定费率,即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行业类别划分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七条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下一年度进行浮动。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区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受理、调查。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疑难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调查。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材料审核、整理、送达。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待遇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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