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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五个统一”: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属于财政拨款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继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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