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应当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六)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住院分娩在省定补助标准3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元;城镇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七)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优先将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中的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进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八)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鼓励和支持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父母参保,所在地财政部门缴费补贴标准对其要高于统一标准的5%。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后未再生育夫妻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
(九)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住院医疗费,各地要根据当年度新农合资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在重大疾病住院时,优先按重大疾病最高限额报销,其中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人员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予以报销。
(十)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并执行当地上限标准。
(十一)在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中等职业教育政策中,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给予优先安排,农村地区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的孩子在报考本区域内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给予不少于5分的加分照顾。
(十二)在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移民迁建政策以及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等方面,按人口分配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增加一人份额,或按户分配时增加户均30%的份额。
(十三)在实施万村千乡工程、阳光工程、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项政策中,应优先安排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
(十四)积极实施“生育关怀、幸福计划”。建立生育关怀公益基金,全面开展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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