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
(宜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捐助”的原则,以奖励、帮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为重点,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建立完善普惠政策与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相兼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市追赶跨越、奋力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原标准,在“十二五”期间达到每月15元。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另一方有用工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居民、农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
(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给予提高5%的退休金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发给不少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积极探索建立城镇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
(三)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妻双方,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增发120元。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的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四)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年960元和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其中只生育独生女死亡的,增发120元。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的比例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