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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事业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航道、港口岸线资源保护。
  要将航道、港口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抓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机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要建立健全港口岸线控制制度,集约使用岸线资源,禁止在已建或规划的港口岸线范围及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的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岸线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
  加强航道及通航设施的保护。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必须在进行作业或活动前报经港航海事部门审批。
  (三)大力推进港航基础设施建设。
  丹江大坝加高蓄水后,汉江航道通航能力将达到千吨级以上,要加快推进汉江及其支流堵河、丹江河、曾河航道整治建设。通过整治汉江、丹江河、曾河航道提高至V级标准,可供千吨级船舶通行,堵河航道提高至VI级标准,可供300吨级船舶通行,形成干支直达航道网,充分发挥水运在我市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加快主要港口建设,特别是丹江口旅游码头、武当山太极湖旅游码头、郧县综合码头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加强老港口技术改造,实现港口结构升级,完善港口服务功能和提升港口承载能力,到2015年全市港口年吞吐量达到1500万吨。港口发展要统筹协调,结合十堰经济产业布局及城市发展,做到港城相依、港城互动。
  (四)多渠道筹集港航建设资金。
  港航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公共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优先发展,在资金、税收、土地、规划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通过财政投入、政策支持、社会化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船舶改造淘汰。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投资我市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与其它公共设施相互匹配,有效对接,整体推进。
  三、强化管理,着力推进水运市场繁荣发展
  (一)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改善乡镇渡口基础设施条件,力争到2015年,全市100%乡镇渡口全面达标,老旧客渡船更新改造全部完成,为沿岸群众安全出行提供便捷、安全、优质服务。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我市水运安全监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贯彻《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落实,对公益性渡口实行同级财政补贴,稳定渡工队伍,改善渡口条件,保障渡口安全,有条件的县市要对重点渡口、渡船、旅游船舶安装GPS监控系统。市交通、安监部门要深入研究渡口安全监管规律,制定完善全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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