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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南价检〔2009〕25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综合服务、代收费服务、其他委托性服务及车辆停放、保管等服务的,其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如室内、外停车场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或电子网络(屏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公示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监督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五、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按照所管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即实行等级制、未实行等级制、市场调节形式,按照南宁市物价局统一的收费公示样式,选择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样式进行公示。具体样式有《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一)、《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未实行等级制收费公示》(样式二)、《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收费公示》(样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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