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协调机制。依法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席制度。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增强职业病防治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2发展改革委、经委、住房城乡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产业政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基础信息。加强建设项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立项或投产。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签定劳动合同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